1757年3月2日,達米安(Damiens)因謀刺國王被判處「在巴黎教堂大門口公開認罪」,他將「乘坐囚車,身穿襯衫,手持兩磅重蠟炬」,「被送到格列夫廣場(the place de Gre’ve)那裡將架起行刑台,用燒紅的鐵鉗撕開他的胸膛和四肢的肉,用硫磺燒焦他持著弒君兇器的右手,將融化的鉛、滾燙的松香、蠟和硫磺交入撕裂的傷口,然後用四馬分肢,在焚屍揚灰。」(Foucault,1992:3)
達米安公開行刑是一場怵目驚心的儀式活動,在當時中世紀的社會中如此的公開行刑儀式常常上演。透過公開儀式讓民眾唾棄這種破壞規範、秩序的人;同時透過儀式達到警示的效果,宣示王權所擁有的權力與暴力,也是一種對弒君者的一種報仇。傅柯透過達米安公開行刑的例子指出中世紀審判的嚴酷,以肉體的直接懲罰、公開展示,達到殺一儆百的警示效果,以其表現出當時王權(權力)的行使,藉由懲罰使權力展現無疑。
然而傅柯指出在達米安事件後的80年,列昂.福歇制定了「巴黎少年監管所」規章,在這規章當中出現了與過去完全不同方式,也就是「時間表」的運用。在時間表中所有的少年犯都要依循著時間表的安排作息。這種透過時間表來處理犯罪的方式與達米安的酷刑截然不同,傅柯以這兩個例子便是要告訴我們在這期中出現了轉變,雖然兩個例子相隔不到一世紀,但儀式性的公開行刑消失了。一種新的法律與犯罪的新理論的誕生,以及人道主義的產生,對犯罪的處理產生了重大的轉變。 在如此的轉變中,儀式性的公開行刑逐漸消失,一種對肉體的直接懲罰消失了。新的處理方式從對肉體產生的痛苦做懲罰轉變為透過剝奪自由或權力來進行懲罰,監獄便是在犯罪懲罰當中的一種機構與形式。在這懲罰的機制當中仰賴了大量的機構與專家,並針對犯罪的程度作為判刑的比重。
現代社會的監獄就是一種處處罰犯罪的一種方式,這種處罰不再是肉體上的暴力、產生痛,18th以前的歐洲,甚至是100年前的台灣很可能都存在這種儀式性的公開懲罰(處決或其他各種罰則)。也就是過去對於犯罪的處罰方式很可能是讓你受到痛苦(肉體上)作為懲罰。譬如體罰,在學校教育的過程中,學生很可能因為成績不好,或是做錯事情,很可能就會受到懲罰,透過痛來努力讀書,透過痛來學乖改正錯誤,而這種懲罰是肉體上的。而這種對肉體的懲罰在現代社會當中越來越站不住腳。在過去的懲罰當中(如18th儀式性的公開懲罰)人們很可能認為這是很正常、視為理所當然的處理方式,但是在我們來看,這種懲罰方式是十分不可思議的,而這也表示了在這兩種不同的時代(18th與近/現代)人們的價值觀改變了。
現代對犯人的處理方式則是透過司法的程序,來決定犯罪者是否是有罪或無罪,而且是依據著證據來判刑,而且懲罰方式就是要讓他失去使用時間與空間的自由,譬如看守所、監獄, 或者判多少年的徒刑作為懲罰的比例。然而今天這種懲罰的制度已經不會像是過去對肉體上的懲罰(然而能有少數國家仍存在肉體懲罰,如伊斯蘭教為主的國家仍採用鞭刑。),讓犯罪者感受到肉體上的疼痛,甚至是讓犯罪者身體殘缺。
然而我們可以思考到底是什麼樣的原因使得對待犯罪的方式改變了?是否是社會結構改變了,還是社會的一套論述改變了,且這套論述影響了我們的價值觀,使得我們無法接受公開的懲罰或肉體上的暴力!?回到體罰的例子中,過去學校給予老師能夠體罰學生(作為一種規訓的手段),然而現在這種體罰的手段受到了動搖,更多的論述強調體罰的不恰當,甚至是體罰學生會使得老師受到更嚴重的後果。家庭(私密組織)的體罰也受到了動搖,體罰被視為是不當的手段。雖然看似家庭是屬於私領越,然而在現代社會當中外在的權力是能夠介入家庭的,這種權力就是 - 公權力。相較於過去的社會在家庭之中能夠對小孩施以體罰,而周遭的人事不能介入,也不能夠管,甚至沒有公權力的介入(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但在現代社會對家人或對小孩施以體罰,或肉體上的暴力時,這是違反了普遍的原則,而這種原則就是不能讓懲罰對身體產生痛。
也因為我們生活在如此的社會當中,所以更無法接受社會當中的暴力,而這種不能接受暴力的背後其實是有一個很大的力量,而這力量稱之為結構性的力量,這力量使得我們生活在這個時代跟傳統社會、或跟更早的社會不一樣,我們不必再隨時擔心隨時發生暴力事件(雖然偶爾會發生治安事件),但是現代生活並不是活在那種恐懼之中。因為暴力已被公權力沒收了,也就是現代社會當中民間所使用的暴力都被唯一可以使用暴力的、且合法的正是國家(國家機器),譬如警察、軍隊等等。而這也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特色之一。而這種轉變,最早由西方社會轉變,也逐漸影響非西方社會,但這種轉變最重要的就是要讓日常生活去暴力化。當然很有可能會有暴力事件的發生,但這是不合法的。所以老師打學生、父母打小孩、小孩打父母則都被視為不合法的暴力。總之我們今天對於身體的痛,對於暴力的場面來說,越來越不能忍受。社會不能忍受暴力、虐待的存在。同時我們也要思考的是,這個社會為什麼會有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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